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06日19时00分许,窦某驾驶车牌号为晋A*****的小型汽车沿某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某线处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告一驾驶车辆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认定,窦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后车辆拖回北京某维修厂,经某公司定损后双方对维修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在保险公司定损后,原告将车辆残值卖给了杨某。
办案经过:
1.2022年发生的案件,2025年还没有解决。
2.联系保险公司,尝试调解,并保证诉讼时效得以延续。
3.因案件久拖不决,调解不成,走诉讼赔偿。
判决结果:
判决中国某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1万余元。
本案关键点:
1.原告是否具备诉讼资格
2.车辆残值卖给他人的情况下如何证明车辆损失。
张东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