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通过微信网络平台,于2024年3月15日使用微信号:J*****,在微信号:w*****,购买了“减肥产品”,通过支付宝合计以1***元的价格付款并成交,原告付款后被告使用快递发货,物流公司为:某通快递,运单号码:7********,该快递从‘某市某区某村东门忆往昔果蔬店’发出,后由原告本人快递收货名在某省某市某区某快递柜签收。
办案经过:
1.查询某产品是否属于假冒产品
2.与企业联系,并由企业出具声明,并非本企业产品。
3.涉案产品属于食品还是药品
4.确定产品属于假冒商品,并进一步验证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
判决结果:
退一赔十,退还购买食品费用1650元,赔偿16500元。
本案关键点:
涉案产品到底属于食品还是药品。
被告是否属于销售者,是否适用退一赔十的规定。
张东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