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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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侯政律师讲透房屋腾退与购房风险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21人看过

“房子卖给了别人,我的租约还算数吗?”“房东卖房没通知我,我能主张合同无效吗?”这是济南房产租赁市场的高频问题。济南律师侯法政用一句话给出结论:租赁关系受物权变动影响极小,但承租人维权必须走对程序。本文把《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第七百二十六条落地为可操作指南。

一、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边界

(一)规则内容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新房主必须继续履行原租约至租期届满,这就是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

(二)适用前提

第一,租赁关系真实有效且已实际占有房屋。仅有合同未交付的,对抗力存疑。第二,租赁设立于所有权变动之前。先抵押后出租或先查封后出租的,租赁关系可能无法对抗抵押权人和买受人,承租人因此受损的只能向出租人索赔。第三,租期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

(三)新房主的权利边界

新房主取得所有权后,原则上应容忍承租人在租期内继续占有使用,并有权收取租金。但承租人违约欠租、擅自转租、破坏房屋的,新房主可依法解除租约。

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则

(一)权利内容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权利受损的救济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而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一般不能主张买卖合同无效——优先购买权在司法实践中的保护强度是“损害赔偿”而非“否定交易”,除非存在恶意串通。赔偿范围通常参照房屋差价损失、搬迁损失等合理确定。

三、承租人的攻防实务

(一)承租人侧:留痕为王

承租人应确保租赁合同书面化、租金支付留痕、实际占有有证据。得知房东售房,应在十五日内书面明确表示行使优先购买权,逾期视为放弃。

(二)购房人侧:尽调定生死

购买带租约的房屋,务必核实租约真实性:租约是否倒签、租金是否明显偏低、承租人是否实际占有。未核实清楚贸然购买的,可能买到一套二十年收不回的房子。侯法政律师团队在为购房客户提供尽调服务时,租约核查是固定动作。

四、案例复盘与结语

(一)案例简介

侯法政律师曾代理某承租人维权。房东在未通知的情况下将房屋售予近亲属之外的第三人,团队代理承租人起诉索赔,最终获赔房屋差价损失。而另一宗案件中,购房客户因忽视租约尽调,买到带长期租约的商铺,团队通过核查租约倒签痕迹助其解除了租赁关系。

(二)结语

租赁与买卖的交叉地带,规则看似清晰,实战处处是坑。承租人怕的是被蒙在鼓里,购房人怕的是接手隐形租约。您遇到过“带租约卖房”或“被截胡”的购房经历吗?欢迎留言。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涵盖房屋买卖及租赁纠纷,建纬所始创于一九九二年,以“超前、务实、至诚、优质”的理念服务不动产市场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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