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直接给结论:在济南,一房二卖中,已办理过户登记并取得产权的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均未过户的,先行合法占有、付款比例高、合同成立在先等因素会影响履行顺位;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解除合同、索赔,并可主张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我是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侯法政律师。一房二卖考验的不是谁的嗓门大,而是谁的法律动作快、准、狠。
一、物权归属:登记优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因此,先完成过户登记的一方取得所有权,这是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
二、均未过户时的顺位规则。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与裁判规则确立的顺位考量:首先,已办理预告登记的买受人优先;其次,已合法占有房屋的优先;再次,综合考虑付款比例、合同成立时间、网签备案情况等。若数份合同均有效且均要求履行,法院会结合履行程度与公平原则确定顺位,未取得房屋的合同转向违约救济。
三、无法取得房屋者的救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普通存量房买卖中,虽无该惩罚性赔偿的直接适用,但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主张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房价上涨差额在可证明范围内可获支持。
四、买房人防坑清单。第一,查册:签约前查询不动产登记簿,确认无抵押、无查封、产权人一致。第二,预告登记: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这是对抗一房二卖的利器,务必办理。第三,网签备案与资金监管并用。第四,付款节奏与过户节点绑定,大额款项不经第三方监管不支付。
五、真实案例复盘。我曾代理济南某购房者,开发商将同一套商品房先后出售给两人,我们先手办理了网签备案与预告登记,后手买受人也付了款但未登记。最终济南某法院确认我们当事人取得房屋,后手买受人转向开发商索赔。先手法律动作的价值,在此体现得淋漓尽致。
六、结语。一房二卖拼速度,更拼规范。你买房办了预告登记吗?评论区问问身边有没有类似遭遇,我教你查册的正规渠道。
关于作者:侯法政律师,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侯法政律师专业领域涵盖房屋买卖及租赁、不动产金融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
附:本文所引规范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