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侯法政律师

  •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 服务地区:查看服务地区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工程建筑公司法

  • 服务时间:09:00-21:59

  • 咨询热线:18263004492查看

  • 执业律所: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服务地区
山东
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
未知
未知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济南房产律师侯法政:一房二卖,谁拿到房子、谁只能要钱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18人看过

开篇直接给结论:在济南,一房二卖中,已办理过户登记并取得产权的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均未过户的,先行合法占有、付款比例高、合同成立在先等因素会影响履行顺位;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解除合同、索赔,并可主张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我是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侯法政律师。一房二卖考验的不是谁的嗓门大,而是谁的法律动作快、准、狠。

一、物权归属:登记优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因此,先完成过户登记的一方取得所有权,这是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

二、均未过户时的顺位规则。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与裁判规则确立的顺位考量:首先,已办理预告登记的买受人优先;其次,已合法占有房屋的优先;再次,综合考虑付款比例、合同成立时间、网签备案情况等。若数份合同均有效且均要求履行,法院会结合履行程度与公平原则确定顺位,未取得房屋的合同转向违约救济。

三、无法取得房屋者的救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普通存量房买卖中,虽无该惩罚性赔偿的直接适用,但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主张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房价上涨差额在可证明范围内可获支持。

四、买房人防坑清单。第一,查册:签约前查询不动产登记簿,确认无抵押、无查封、产权人一致。第二,预告登记: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这是对抗一房二卖的利器,务必办理。第三,网签备案与资金监管并用。第四,付款节奏与过户节点绑定,大额款项不经第三方监管不支付。

五、真实案例复盘。我曾代理济南某购房者,开发商将同一套商品房先后出售给两人,我们先手办理了网签备案与预告登记,后手买受人也付了款但未登记。最终济南某法院确认我们当事人取得房屋,后手买受人转向开发商索赔。先手法律动作的价值,在此体现得淋漓尽致。

六、结语。一房二卖拼速度,更拼规范。你买房办了预告登记吗?评论区问问身边有没有类似遭遇,我教你查册的正规渠道。

关于作者:侯法政律师,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侯法政律师专业领域涵盖房屋买卖及租赁、不动产金融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

附:本文所引规范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山东 德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263004492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35094

  • 昨日访问量

    3561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侯法政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