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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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届满,工程款还能优先吗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10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 |6人看过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律赋予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该权利是否行使、何时行使,直接关系到承包人在发包人资不抵债时能否优先获得清偿。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提醒:优先受偿权存在法定的行使期限,逾期不行使将导致权利消灭,承包人在催收工程款时务必高度关注期限管理。

执业信息公示: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包括建设工程、房地产、不动产金融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

一、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定位

(一)权利性质与顺位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定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受偿,但不得对抗已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购房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发包人破产或资不抵债的情形下,该权利系承包人债权获得清偿的最后保障。

(二)权利主体范围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亦在特定条件下享有该权利,但需满足工程属于发包人所有等条件。实际施工人原则上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

二、案例解析:代理某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获支持

(一)基本案情

侯法政律师曾代理某建筑安装公司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该案中,发包人开发建设的商业综合体项目完工后长期拖欠工程结算款,且该项目已设定抵押并进入执行程序。建筑安装公司担心普通债权分配顺位靠后,委托侯法政律师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代理策略与审理结果

侯法政律师首先审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结算资料提报时间,确认权利行使未超法定期限;其次梳理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构成,剔除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的利息、违约金部分;最后主张就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济南某法院经审理认定,建筑安装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且欠付工程款中属于承包人应当获得的报酬和材料款,判决建筑安装公司就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法律规则与实务问答

(一)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如何计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系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二)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哪些

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四十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践中,优先受偿范围一般包括人工费、材料款、机械使用费等实际投入成本。

(三)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效力

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人放弃权利的行为并非当然无效,但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除外。

四、风险预警与专业建议

(一)期限管理建议

承包人应建立工程款账龄管理制度,在每一笔工程款应付之日起算十八个月内,通过书面函件、提起诉讼或仲裁等方式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避免因期限届满而权利消灭。

(二)范围管理建议

承包人在主张优先受偿权时,应将本金、利息、违约金分项列明,优先受偿权仅及于工程价款本金部分,对利息、违约金部分应作为普通债权一并主张,避免因范围混淆影响权利实现。

五、结语与行动指引

优先受偿权案件专业性强、时间窗口紧迫,不建议当事人拖延处理。侯法政律师依托建纬律师事务所专业平台,在济南长期办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熟悉该类案件的证据组织与裁判规则。如您正面临发包人资不抵债、工程款难以回收的困境,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咨询。

您在工程款催收过程中是否关注过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十八个月的除斥期间从何时起算,您是否有清晰的判断标准?欢迎在评论区探讨交流。

附:本文引用规范性文件原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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