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标后又签一份“实际履行合同”,是济南工程争议高发区。侯法政律师提示: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订立的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合同,原则上不作为结算依据,但客观情况发生了招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等除外。
一、规则核心。
(一)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企业名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
(三)中标合同与另行订立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根据;但发包人能够证明客观情况发生了招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的除外。
二、实质性内容指什么。
1.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属于核心实质性内容。
2.让利、下浮、改变付款方式、扩大承包人风险,通常会被重点审查。
3.非实质性调整,如具体界面细化、会议纪要落实,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三、应对建议。
(一)变更要走招投标文件体系内的补充协议,并说明非背离原因。
(二)结算争议中,先固定中标合同、中标通知书与招标投标文件。
(三)不建议为了备案或融资签一套、为了履行签一套,两个文本迟早打架。
结语:黑白合同不是“技巧”,是雷。若你在济南项目遇到中标合同与另行合同不一致、备案合同与执行合同冲突,建议携招标投标文件与两份合同文本,请侯法政律师判断结算依据与风险敞口。你手上现在是“两个合同版本并存”,还是“中标后内容被大幅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