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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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还能全额要回吗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10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 |3人看过

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被认定无效并不罕见,但合同无效绝不等于工程款打水漂。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结合多年办案经验指出:合同效力与工程价款结算系两个独立法律问题,即便合同无效,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主张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请求,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支持。本文结合真实办案经历,系统解析合同无效情形下的工程款救济路径。

执业信息公示: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为建设工程、房地产、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

一、问题的提出:合同无效高频发生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

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的主要情形包括: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施工;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等。上述情形在济南及周边地区的建设工程市场中并不鲜见,部分发包人为追求低价,选择无资质队伍进场施工,最终导致结算阶段纠纷集中爆发。

(二)效力否定与价款结算的逻辑区分

许多当事人存在一个认识误区,认为合同无效后约定的单价、计价方式均随之失效,只能按定额据实结算。侯法政律师提示:该认识并不准确。合同无效的后果是合同中关于违约、担保等条款失去约束力,但工程价款的结算规则仍可参照合同约定执行,这既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建筑市场的交易惯例。

二、案例解析:代理某施工企业追索无效合同项下工程欠款

(一)基本案情

侯法政律师曾代理某建筑公司处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案中,发包人将厂房工程肢解后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某建筑公司实际施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法院认定无效。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发包人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按约定单价结算,仅同意按远低于合同价的定额标准支付,双方差距逾三百万元。

(二)代理策略与审理结果

侯法政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固定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关键证据,包括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移交使用证明等;其次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之规定,主张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济南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的,应予支持,最终判决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单价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及相应利息。

三、法律规则与实务问答

(一)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工程款如何确定

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该条款确立了“无效合同、有效结算”的基本规则,即在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价标准仍可作为结算依据。

(二)合同无效且工程不合格,如何处理

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由此可见,工程质量系价款请求权的核心前提。

(三)无效情形下能否主张违约责任

合同无效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逾期付款利息条款原则上不再适用,但守约方仍可主张资金占用损失。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或约定利率标准支持相应的利息损失,具体把握尺度因案而异。

四、风险预警与专业建议

(一)发包人选任承包人的合规义务

发包人在缔约前应严格审查承包人的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过往业绩,避免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施工主体,否则不仅面临合同无效风险,还可能就工程质量问题与实际施工人承担相应责任。

(二)承包人固定证据的要点

对施工企业而言,即便签约时明知存在效力瑕疵,亦应重视施工过程中的证据固定,包括施工日志、监理例会纪要、签证单、材料进场报验单、竣工验收资料等,为后续主张折价补偿奠定事实基础。

五、结语与行动指引

建设工程纠纷专业性强、证据链条复杂,不建议当事人仅凭朴素认知自行诉讼。侯法政律师依托建纬律师事务所“超前、务实、至诚、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济南深耕建设工程法律实务多年,熟悉济南地区各级法院在建设工程案件中的裁判思路与证据要求。如您正面临工程款拖欠、合同效力争议等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描述您的情况。

您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是否遇到过合同效力方面的争议?实际施工中的结算依据与书面约定不一致时,您是如何处理的?欢迎在评论区分享您的经历。

附:本文引用规范性文件原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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