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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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优先受偿权行使的四大误区,错一步权利全丢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10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 |3人看过

有优先受偿权,却拿了个普通债权的结局——这种事我见得太多了。权利在手,用法不对,等于没有。我是侯法政律师,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建设工程与不动产纠纷。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化律所。这篇盘点优先受偿权的四大误区。

一、误区一:以为权利自动生效,忘了十八个月期限

优先受偿权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最长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超期不主张,权利消灭,再优质的工程也只能排队分配。

二、误区二:以为全部债权都能优先,误把利息违约金打包

优先受偿范围仅限于建设工程价款本身。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均不享有优先顺位。主张时若不拆分,不仅影响优先权认定,还可能稀释受偿预期。

三、误区三:轻易签署放弃文件,事后追悔莫及

发包人常要求承包人在放款、结算时签署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声明。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放弃约定不受保护,但举证责任在承包人一方。能不签则不签,必须签则留痕。

四、误区四:以为抵债过户最安全,结果钱房两空

以房抵工程款看似锁定利益,实则暗藏税费、过户、二次抵押等多重风险。抵债协议的起草与履行节点安排,必须专业把关。

五、律师建议:一项权利的四个标准动作

建台账、抓期限、慎放弃、精主张。优先受偿权是技术活,不是运气活。

如果你在济南的工程债权面临多方争抢,建议尽快联系侯法政律师做权利顺位诊断。也不要在没算清期限和范围前随便签任何字——你放弃的,可能是最值钱的那张牌。留个问题:这四个误区,你踩过几个?评论区聊聊。

附:本文引用法条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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