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经招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得另行背离;另行订立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结算时通常回到中标合同,但变更、签证、让利承诺和实际履行要结合效力与证据审查。
一、黑白合同常见于压缩工期、降低价款、提高质量标准、改变垫资和担保安排。若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相关补充约定可能不被支持;若施工过程中发生真实变更,则不一定等同阴阳合同,而要看是否履行审批、是否改变中标实质性条件。
(一)让利承诺要慎重。中标后出具的大额让利、放弃优先权、放弃索赔承诺,若损害竞争秩序或变相改变中标价,效力风险很高。商务谈判可以灵活,红线是不能架空招投标结果。
(二)实际履行不是万能钥匙。双方长期按补充协议履行,并不必然使其当然有效;但可作为工程范围、变更和结算习惯的证据。要区分“合同效力判断”和“工程事实固定”两层问题。
二、建议。第一,招投标前完成成本测算和风险清单;第二,中标后变更一律走签证、补充协议和审批;第三,结算前把中标文件、清单、控制价、合同、补充协议按一致性排序。专业提示:不建议通过私下承诺解决公开竞争产生的价格问题。结尾:你的项目偏差在价格、工期还是质量标准?在济南遇到黑白合同争议,可先做“中标实质性条款”比对表,但对外论证仍用文字清单,不用表格堆砌。关于作者:侯法政律师,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专注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