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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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十八个月不主张就作废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10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13人看过

工程干完了,甲方没钱付,但甲方名下的房子却被别的债权人查封了。这时候施工企业还有没有机会把钱拿回来?有,靠的就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我是侯法政律师,来自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专注建设工程法律服务。很多济南的建设工程施工方直到执行阶段才知道有这个权利,但往往已经错过了主张期限。

先记住一个数字:十八个月。这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最长行使期限,过期不候。

一、什么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通俗地说,就是甲方欠的工程款,法律允许你在处置这个工程的所得价款中排在前面拿钱,优先于普通的抵押权和一般债权。这对于垫资施工、资金链紧张的施工企业来说,是一道救命符。

问:哪些工程价款可以享受优先受偿?答: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一般包括人工费、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律师介入的一个典型案例

我曾代理某施工企业处理一起涉及多轮查封的建设工程价款纠纷,争议焦点在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与银行抵押权的受偿顺位。我们通过固定竣工结算资料和付款催告记录,确认优先受偿权仍在十八个月期限内,并在执行程序中依法提出优先受偿主张。最终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在处置所得中优先获得清偿。

这个案子说明一个道理:优先受偿权不是自动实现的,它需要你主动、及时、正确地主张。很多施工企业只知道要钱,不知道要主张优先受偿,等到进入执行分配程序才恍然大悟,往往为时已晚。

三、专业提示:三个关键动作

第一,算准时间。根据司法解释,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这个起算点如何认定,实务中争议很多,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第二,发出书面催告。催告函既是主张权利的证据,也是确定应付款时间的关键凭证。第三,诉讼中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应当在起诉时作为诉讼请求明确提出,并说明事实和法律依据。

不建议施工企业把优先受偿权当作可有可无的备选项,也不建议在诉讼时效和优先权期限的问题上凭感觉行事。这两个期限一旦错过,再好的案件也可能陷入被动。

你在工程中是否遇到过甲方欠债、工程被查封的情况?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你是怎么理解的?欢迎在评论区讨论。涉及优先受偿权的案件专业性强,不建议委托非专业律师处理。

我是侯法政律师,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专业领域包括建设工程、房地产、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诉讼及非诉业务。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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