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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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总承包律师侯法政:过程性验收与工程质量合格的司法认定差异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67人看过

济南某工程总承包项目因混淆过程性验收与工程质量合格标准引发重大结算争议。侯法政律师,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诉讼及非诉业务。工程总承包模式日益普及,但过程性验收与最终工程质量合格的区分问题常引发纠纷。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代理某工程总承包企业处理结算争议,案涉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施工过程中进行了多次过程性验收,各方对分项工程质量予以确认。然而,工程整体竣工后,发包人以部分分项工程存在瑕疵为由拒绝办理最终结算,并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过程性验收合格的法律效力能否及于最终工程质量认定,以及工程总承包模式下质量责任的边界如何界定。

二、风险放大与概念辨析

过程性验收系施工过程中对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检查与确认,其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并整改质量问题,确保工程整体质量符合要求。而工程质量合格系指工程整体竣工后,经竣工验收程序确认符合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及合同约定之质量标准。混淆二者之法律意义,可能导致承包人在过程性验收后放松质量管控,亦可能使发包人以过程性验收代替最终验收,不当减轻或加重质量责任。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质量责任的界定更为复杂,若对验收性质认识不清,极易引发结算障碍与索赔争议。

三、律师介入与抗辩策略

侯法政律师团队介入后,首先梳理全部验收文件,区分过程性验收记录与竣工验收报告之法律性质。其次,论证过程性验收仅系中间环节确认,不代表最终质量合格,但也不意味着过程性验收后出现的非承包人原因之质量问题应由承包人承担。针对发包人提出的质量瑕疵,组织设计变更文件、发包人指令记录及不可抗力证据,证明部分问题系发包人原因或设计缺陷所致。同时,援引工程质量合格之法定标准,主张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即应视为质量合格。

四、裁判结果与规则明晰

经济南某法院审理,认定案涉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应当认定为合格,发包人应当依约办理结算。对于发包人提出的部分瑕疵问题,区分责任主体后判令由相应责任方承担修复费用。本案明确了过程性验收与最终验收之不同法律效力。

五、专业提示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严格区分过程性验收与竣工验收之法律意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阶段验收标准、程序及法律后果。同时,应当完整保存设计文件、变更指令及验收记录,以便在发生质量争议时准确界定责任。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侯法政律师专业领域涵盖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依托建纬所强大的专业资源及“法律加工程”复合背景团队支持,能够精准把握行业特性与法律风险,为客户提供前瞻性、务实性的法律解决方案。

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您认为过程性验收记录能否作为最终质量合格的依据?欢迎交流探讨。如您遇到建设工程、工程款结算、工程总承包或工程质量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与济南市建工领域专业律师侯法政交流探讨,获取针对性的法律分析与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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