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某实际施工人完成工程后,承包人卷款失联,发包人却以未签合同为由拒绝付款。侯法政律师介入后,成功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帮助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并获得全额支持。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理念为“超前、务实、至诚、优质”。
一、实际施工人的维权困境
建设工程领域存在大量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实际施工人往往处于链条末端,权益保障薄弱。济南某实际施工人挂靠某建筑公司承揽工程,垫付大量资金完成施工后,承包人因债务纠纷失联,实际施工人血本无归。发包人则以与实际施工人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支付任何款项。实际施工人面临“两头落空”的绝境,既找不到承包人,又无法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二、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法律依据
侯法政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研究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律师重点收集以下证据:实际施工人组织施工的证明、材料采购凭证、工人工资发放记录、工程验收资料等,以证明其为实际投入资金和劳力的施工主体。同时,律师调取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及付款凭证,查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
三、律师制定的诉讼策略
侯法政律师向济南某法院提起诉讼,将发包人列为被告,承包人列为第三人。诉讼中,律师提出:实际施工人虽与发包人无直接合同关系,但已完成工程施工且质量合格,发包人作为最终受益人,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针对发包人提出的“合同相对性”抗辩,律师援引相关司法解释,论证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法定条件。同时,律师申请法院对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数额进行审计,确保债权数额准确无误。
四、案件结果与实务启示
济南某法院经审理,认定实际施工人已完成工程施工且质量合格,发包人尚欠承包人工程款二百余万元,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案件执行阶段,实际施工人成功收回全部工程款。侯法政律师提示:实际施工人维权需注意以下几点:其一,必须证明已实际完成工程施工且质量合格;其二,需查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其三,应在法定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切勿因缺乏合同关系而丧失维权信心,法律已为这一群体提供特殊保护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