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经过:2021年9月28日李某某经亲戚邻居介绍将自己空置房屋出租给A公司,并与A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其附件,之后又签了的《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租金3500/月,租赁期限为自2021年9月28日至2031年9月27日为止共120个月。补充协议约定由李某某出资85000元给A公司重庆分公司作为装修费用,A公司重庆分公司在补充协议约定其保证在2022年3月31日之前装修完毕,如若装修未完成,则装修费用2022年4月30日前全额退还。协议签订后李某某的女儿向A公司微信转账20000元,其后李某某之妻又向A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转账65000元,A公司重庆分公司向李某某出具了85000元装修款的收条。A公司收到钱后,装修只做完基础就没有继续装修,并且之后也联系不上A公司的工作人员。A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李某某合同约定账户转账3个月租金后也未再付租金,李某某没办法只能委托本律师起诉至法院。经过法庭审理,法院全部支持了李某某诉讼请求,李某某获得了全面胜诉。
2、律师点评:本案中合同约定租金远远高于市场实际租金(市场租金约2000元/月),因此本次租房合同从一开始就有风险。幸好房屋装修了一部分基础,补充部分家具可以继续出租,因此能降低不少损失。前提是李某某能第一时间解除合同(否则有隐患)。因此本案中李某某第一时间起诉维权可以让自己损失降到最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生活中,不要相信天上掉下来的好处,对于明显不合理的地方需要注意提防。
3、律师建议:在我们平时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不管是出租方还是承租人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收付款账户,方便之后起诉维权。
曾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