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宇宙主任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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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保管货币或其他可替代物的,必须返还原物吗?

发布者:梁宇宙主任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2月15日|分类:综合咨询 |449人看过

不是。可替代物指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转让物,如标号相同的水泥,相同品牌、规格的电视机等。《民法典》第901条规定,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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