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宇宙主任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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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期限内产生的孳息归谁所有?

发布者:梁宇宙主任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2月15日|分类:合同纠纷 |2185人看过

《民法典》第900条规定,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孽息归还寄存人。

孳息是指原物产生的额外利益,包括天然孽息和法定孽息。天然孽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幼畜。法定孽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物,如存款利息、股利、租金等。在保管合同中,保管物仅是转移了占有,保管人并不享有保管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仍归寄存人享有,保管期间保管物所生尊息的所有权亦归属于寄存人。因此,保管人除返还保管物外,如果保管物有孽息的,还应一并返还孳息。例如,甲为乙保管一头母牛,如果在保管期间母牛产出小牛的,保管人甲应当将母牛及其幼畜一并返还寄存人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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