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亚丽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17日 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XX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某某生物”)与XX县某某卫生院(以下简称 “某某卫生院”)的买卖合同纠纷,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具体内容如下:
1.案件背景
1.2021 年 3 月,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某某卫生院从某某生物采购迈瑞牌全自动生化分析仪一套、纯水机一套及医学试剂,某某生物于 3 月 5 日送货并安装,某某卫生院工作人员验收签字,医学试剂款 4042 元。
2.2021 年 4 月 1 日,双方补签《销货合同》,约定分析仪 258000 元、纯水机 8000 元,合计 266000 元,三年内付清,还约定了安装、培训、交付、保修、违约责任等,某某卫生院 2022 年 8 月 3 日支付 50000 元后,剩余货款 216000 元及试剂款未付。
2.某某生物诉求
1.支付货款 216000 元及违约金(以 216000 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二自 2024 年 4 月 2 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
2.给付试剂欠款 4042 元及违约金(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自起诉计算至实际清偿日)。
3.被告承担诉讼费。
3.法院认定事实
1.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某某生物依约供货,某某卫生院应支付价款,其未在三年内付清货款构成违约。
4.法院判决结果
1.某某卫生院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某某生物给付剩余货款 216000 元及 2024 年 7 月 9 日前违约金 42768 元,并承担货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2.达朗卫生院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某某生物给付欠款 4042 元及 LPR1.5 倍利息至欠款还清止。
3.案件受理费 5242 元由某某卫生院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5.上诉相关
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