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忠霖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18日 4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案件性质:民事一审
代理方:原告所属车辆保险公司
原告(本车驾驶员)在内环上发生擦挂事故,在处理该交通事故时站在自己车前,被告车辆因未注意,追尾原告车辆,导致原告车辆撞击原告造成交通事故。即原告自己的车辆把自己撞伤。因协商未果,原告对其他被告提起诉讼。其他被告追加原告车辆保险公司为被告,要求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争议焦点】
1.本案中原告作为受害者属于交通事故中的驾驶员还是第三人?
2.原告车辆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
1.侵权赔偿的前提是存在侵权关系,本次事故中,交通责任认定书已认定另一被告系是本次事故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本次侵权事故赔偿的责任,原告车辆系无责车辆并未存在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另一被告商业险是足够对原告进行赔偿的,因而不存在需要原告车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2.交强险赔付的对象应该是三者,但原告在事故发生时应不属于第三者身份,理由有二:其一原告身份的认定不应单纯只考虑驾驶人员的空间位置,应综合考虑其对于车辆的控制程度,原告虽已下车,但是并不是车辆的使用目的达到,而是因发生前车事故,下车处理事故,同时其并未离开车辆,车辆依旧属于其控制范围;其二,依据重庆市高院保险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问题解答第七条的规定,因过失导致事故发生的,由于不存在侵权责任缺乏适用责任保险的前提,保险人主张不属于第三者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在内环上停车,其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应综合全案证据进行认定,原告若存在过失,应认定为驾驶员。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对代理被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