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忠霖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17日 7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案件性质:民事高院再审
代理方:被申请人
2015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商定由被申请人帮申请人转款进某公司进行投资,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签下书面保证,保证为其进行打单,备注3年股东及15000股票,如未达到退款。保证书签下后申请人将投资款转账给被申请人,同日被申请人将投资款转给某公司,后申请人未得到相关收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申请人承担保证责任,退还投资款。
【争议焦点】
1.打单行为如何认定?
2.该行为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律师观点】
1.被申请人并非公司成员,且该帮助转款行为并无收益,并无法承诺保证申请人成为公司股东且分红。被申请人保证的内容仅为保证将申请人的钱款转入申请人准备投资的某公司。
2.保证书中载明打单的时间为2015年且转款发生的时间很短,申请人在接近一年的时间内当知晓其权利受损。申请人三年后才进行催告已过诉讼时效。
3.被申请人已按约将被申请人全部钱款转入某公司,并无侵占或从中牟利的行为。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再审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