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以施工期间材料上涨为由,请求调整工程价款支付工程款1286159256元,利息9860万元,其他利息21550万元。案经一审、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
一、案件简述
福建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做出的民事判决书审结的一起工程款结算纠纷案,本律师系被告委托代理人。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1286159256元。2、支付进度款利息98652486元。3、支付欠付结算款利息215520992元。该案金额巨大,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数箱,双方观点不同针锋相对,法庭数次开庭审理,认真听取双方代理人意见,给予代理律师充分发表辩论意见。
二、律师抗辩意见
被告代理律师认真查阅案件材料,综合研究案件事实,提出了以下抗辩意见: 1、讼争案件系PPP项目,并非一般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相关项目合作业经招投标文件予以公开招标后确定中标人。PPP合作项目既是投资必然有风险,政府方以高速公路项目收费特许经营权授予投资人,投资人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原告系社会资本投资人,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讼争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总价包干不再调整。原告诉请没有合同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三、判决结果 1、一审判决:福建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二审判决: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再审裁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高法民申民事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李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