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郑某,女,50岁。被告,庄某,男,53岁。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六个月后结婚,婚后生育一子。
20xx年始,原告发现被告经常以加班/应酬为由彻夜不归,经朋友提醒开始调查发现庄某与一女子关系暧昧遂询问庄某,在证据面前庄某承认上婚外情事实,在亲友调解下双方同意继续婚姻关系庄某表示与该女子断绝关系,双方签署了夫妻财产协议并经公证。
20x5年,原告发现被告与上称女子仍有往来且婚外生育一子遂提出婚内财产分割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并依婚内财产协议履行。被告以协议是胁迫所签不予执行,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财产,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离婚。
法院经审理查明了上述事实,因协议涉及公司股权,判决被告按股权价值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原告,其他财产按协议执行。
李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