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女,28岁。被告张某,男,28岁。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自由恋爱,在交往中原告发现被告行为不端不务正业遂提出终止恋爱关系,被告坚决不同意表示愿痛改前非并以自伤威胁,在此情形下原告同意继续交往,半年后双方领取结婚证。婚后一年原告发现被告恶习复发为此双方多此争吵,被告多次殴打原告致使原告无法忍受于2015年提出离婚诉讼,为保护原告人身安全申请人身保护令责令被告在诉讼期间不得接近原告。
在审理期间被告于2015年x月x日窜至原告单位继续纠缠原告未果,便持刀刺向原告胸部被同事救下,经鉴定构成轻伤,律师遂代理原告提起刑事控告,经审理判决被告有期徒刑三年,在被告服刑后判决离婚。
李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