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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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无懈可击,违约事实无可质疑,律师帮助采购人从招标文件中绝地翻盘!

发布者:米超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14日 235人看过 举报

2026-04-14

律师观点分析

概述:在代理某事业单位与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面对“合同明确约定先款后货,委托人未付预付款”,这样看似无任何抗辩空间的绝对被动局面,从政府采购行业常规切入发现疑点,深挖证实合同条款与采购文件存在实质性背离并主张无效,最终法院驳回原告索赔诉请,实现无辩点案件的逆势翻盘。

结果:驳回原告就案涉设备的索赔诉请。

方法(过程):2021年,某科技公司中标某事业单位发电机组采购项目,该项目系财政资金支持的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项目,后双方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先款后货”付款方式,要求委托人在合同签订后支付30%预付款,且交货期以收到预付款为前提。合同履行中,委托人未按约支付预付款,某科技公司未供货并据此诉至法院,要求委托人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

从书面合同约定来看,委托人未支付预付款的行为显属违约,案件无任何明显抗辩点,败诉已成既定趋势。代理律师接手案件后,在梳理核心证据时发现关键疑点:案涉项目为法定政府采购项目,而合同中约定的“先款后货”条款与政府采购行业常规明显不符,并非该类项目的常规付款规则。带着该疑点,律师全面深挖案件全套采购资料,逐一梳理谈判采购文件、原告的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核心凭证,最终查实关键事实:某事业单位发布的《谈判采购文件》中明确约定付款方式为“货到指定地点,验货合格后付款”,交货期为45日历天,某科技公司在其提交的响应文件中亦明确完全响应该要求,未提出任何条款偏差,而双方后续签订的正式采购合同,却擅自变更为“先款后货”,该约定与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存在实质性背离。 庭审中,代理律师以此为核心抗辩突破口,援引《政府采购法》《九民纪要》相关规定,主张案涉合同中“先款后货”的条款因背离合政府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应认定为无效,委托人未支付预付款不构成违约。法院最终完全采纳代理律师的核心抗辩观点,对原告主张的主要损失不予认定,仅支持小额采购文件相关费用,驳回其余全部诉请,成功实现无辩点案件的逆势翻盘。

价值:案件系典型的“表面无辩点”疑难纠纷,合同书面约定对委托人极度不利,抗辩突破的实际操作难度极大;办案需兼具丰富的政府采购实务经验与敏锐的证据挖掘能力,从行业常规疑点切入深挖核心事实,法律适用与实务研判形成双重考验;具有极强的典型参考意义,为政府采购合同纠纷提供了可落地的实操抗辩思路,对事业单位、国企等政府采购主体处理同类纠纷具有重要的实务指导价值。

结语:看似无辩点的案件,只要不放弃对证据的追寻,不放弃每一个差异点,敏锐观察,穷尽线索,总会有拨开云雾的一天!

米超,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深耕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多年,长期致力于为各类企事业单位提供定制化、全流程、高实效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40120********69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医疗纠纷、债权债务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1140120********69 工程建筑、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医疗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