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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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陷阱突围!主体平等,权责相对,大型企业制式文本并不必然被认定为格式条款

发布者:米超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14日 271人看过 举报

2026-04-14

律师观点分析

概述:在代理某大型中外合资企业处理加油站建设经营租赁合同纠纷中,被告出租人以案涉合同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为由提出抗辩,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律师围绕格式条款法定认定要件与权利义务对等两大核心展开抗辩,最终成功避免被认定为格式条款,为企业挽回了损失。

结果:一审判决确认合同解除,支持返还租金、赔偿违约金及工程投入损失等核心诉求。

方法(过程):2019年,原告某大型中外合资企业与被告某加油站出租人签订加油站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租金 320 万元并投入 261 万元装修改造,但被告多年始终未办妥关键证照,导致加油站无法正式营业。

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租金、赔偿损失及违约金。被告抗辩核心为:原告作为大型企业,使用合同均为制式文本,条款内容不合理地限制了被告的权利,案涉违约、赔偿条款是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并拒绝赔偿工程投入、违约金等损失,被告随案提供了原告与其他加油站签订的相关制式文本合同予以佐证。

律师审查案涉证据发现,原告作为大型企业,确实在当地多个不同主体间使用了原告提供的制式文本,但这并不代表案涉合同系格式条款:一是主体上,案涉条款不构成格式条款,原被告双方均为平等民事主体,原告在市场中并不具有绝对强势地位,合同系平等自愿签订;二是形式上,虽然被告提供多个合同均有一致性,但多个合同的主体实际上均由同一代表出面协商,所出具的合同内容一致符合逻辑,不满足重复使用、未经协商的形式要件;三是实质上,案涉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对等,被告收取高额租金,对应负有办理经营资质、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核心义务,条款不存在显失公平。法院最终未采纳被告格式条款抗辩,认定被告违约,支持解除合同、返还租金差额、赔偿工程投入损失及违约金。

结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大型企业,制式文本的使用不能任性,对制式文本应善用、慎用,注意权利义务一致,方能不落入格式条款认定的被动局面。

米超,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深耕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多年,长期致力于为各类企事业单位提供定制化、全流程、高实效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40120********69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医疗纠纷、债权债务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1140120********69 工程建筑、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医疗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