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概述:代理某资产管理公司应对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面对债权人时隔三十余年主张原股东出资瑕疵、要求追加继受股东承担责任,律师紧扣期限利益保护与证据证明力不足两大核心依法抗辩,山西高院、最高法均采纳观点,全线驳回对方主张,我方当事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结果:二审驳回上诉,最高院驳回再审申请,实现全面胜诉
方法(过程):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我方当事人为被执行人,以1991年原股东出资未进入目标账户为由,主张出资瑕疵并要求继受股东担责。本案关键在于,案涉出资行为发生于三十余年前,原始凭证已过法定保管期限,大量相关证据早已销毁灭失,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尤为关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条之规定,出资不实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股东将承担较重的出资履行举证责任。但律师围绕两大核心展开抗辩:一是期限利益,原股东出资完成已超三十年,债权形成后债权人长期未主张,证据因保管期限届满灭失,应加重债权人举证责任;二是证据证明力博弈,我方提交验资报告、银行证明、工商登记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当时实缴制下出资已到位,债权人仅以片段账户信息无法推翻验资报告与历史登记,未能证明最终的资金去向,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最终一审中院、二审高院、再审至最高院均采纳律师观点,驳回债权人全部主张。
结语:三十年旧账证据难在,债权人轻忽期限利益,营造优势,加重对方举证责任,灵活运用举证规则,是陈年旧账胜诉的关键
米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