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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绕开中介人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后,中介费是否应当退还?

作者:肖大业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49次举报
2023-10-12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本案中,高某从刘某处得知意向房屋具体信息(包括房屋位置、房主信息、联系方式等),已经接受了刘某初步的服务,高某在接受相应服务后,绕开刘某直接与房主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跳单行为,应当向刘某支付报酬,高某诉称的损失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亦无法律依据,理应驳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信,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肖大业律师,北京市盈科(威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二级建造师,刑民交叉团队。执业以来,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威海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威海)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020********81
  • 擅长领域:侵权、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工程建筑
北京市盈科(威海)律师事务所
1371020********81 侵权、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