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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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租客出租屋自杀,面对“凶宅”,房东怎么办?

发布者:谢之颖律师|时间:2022年07月25日|分类:人身损害 |3993人看过

租客出租屋自杀,房东起诉家属要求赔偿,能获得法院支持吗?事情是这样的,张姐有一套房子,平时自己不住,把房子出租收租金。租客是一对夫妻,男的叫小王,女的叫小芳,租金每个月是2000块钱,押一付三。房子租了不久,小王就在出租屋里面上吊自杀了。知道这个消息的张姐气的不轻,自己好好的房子一下搞成了凶宅。这以后是租也不好租,是卖也不好倒卖,这可怎么办?

于是张姐提出要小芳赔偿。话说这个小芳自从丈夫去世了,也备受打击,自己也搬出了这个出租屋。现在说自己什么都不想管了,张姐眼看小芳不出来解决,于是一纸诉状把小芳告到了法院,要求小芳赔偿她3年的租金、房屋的贬值费用以及精神损失费用,各项损失主张30多万元。这一告可就炸开了锅了,说啥的都有。有的人支持张姐,说应该人家好好的房子现在给一下,搞成了凶宅,以后是租也不好租是卖也不好卖,这损失应该由小芳来赔偿。有的人又同情小芳,说我不应该赔,说她老公都没了,现在还要让她赔偿损失。再说了,哪有什么凶宅,那都是封建迷信,房子不一样可以住吗?这事儿您怎么看?

话说回来,张姐不是起诉到法院了吗?我们来看看法官是怎么认为的。法官认为首先房屋租赁合同是有效的,现在小芳无故搬出,属于违约,押金是就不用退了。但是至于张姐所谓的凶宅的损失费、精神损失费这些,目前并没有证据表明小王和小花在使用这个房子的时候有不合理的地方,而且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张姐遭受了损失,所以这两项请求是不能够支持的。事后法官就解释,虽然说张姐的遭遇非常值得同情,但是目前房子的结构、设施并没有影响到房子的使用,仅仅就所谓的凶宅一说来主张贬值费用,这个是不能够支持的。而且法律主张科学思维,这个也是不可取的。

来说说个人观点。我认为张姐输这个官司可能输就输在了自己并没有证据表明自己遭受了损失。如果说张姐在起诉之前就把房子给卖了,而且是远远低于市场价的,再去起诉;或者在起诉之前能证明房子成为“凶宅”之后签订租赁合同的租金比原先要降低了很多,那是不是就局面就不一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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