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近期发生在湖南的真实案件。小刘和小李是同事,得知小李家的梨最近熟了,于是小刘就自行前往小李家里。这个时候恰逢小李不在家,但是小李的老婆黄姐在家。黄姐一看是自己老公的同事,就很热情地招待了他,而且还拿自家的竹竿出来帮他打。打了几个之后,小刘说够了,黄姐就没有再继续打了。在小刘蹲在地上捡地上的梨的时候,突然树上又掉了一个下梨来,正好砸到了小刘的左眼眶。
本来小刘以为没什么事情,结果回家之后越来越严重,20多天之后就到医院去看了,结果还住了15天的院,医药费就花了1万多。出院之后小刘就去做了三残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小刘的左眼损伤目前遗留中度近视,被评定为10级伤残。小刘就去找小李赔钱了,协商未果之后,小刘就一纸诉状把小李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万。
法院审理认为黄姐的行为属于无偿的好意施会行为,体现了当地邻里和睦、诚信友善的民风。小刘又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自己主动到小李家打梨的,理应知道梨子有掉落的危险,理加以防范。简单来说,就是法院认为黄姐做了好事,而小刘又是个成年人,主动到小李家去打梨的,他自己站在树下就理应知道梨子随时都有可能掉下来,自己要注意防范,没防住被砸了,不能怪别人。所以小刘的受伤和黄姐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好意实惠是做好事,于情于理都不应该赔偿。于是法院驳回了小刘的全部诉讼请求。让我们为正义的判决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