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签订劳动合同就等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吗?
答:不等于。一是劳动合同注明的期限不代表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期间,有的用人单位存在倒签、补签劳动合同的现象,也有的劳动者与多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存在重合情况。二是用人单位的主体与实际签订合同的主体不同。许多用人单位违规使用第三方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者维权困难。三是劳动者主体资格不符合用工条件,如: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为无效劳动合同。四是个别“劳动者(受托人)”以接受委托诉讼、代理收债等名义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曾有这样的“劳动者”咨询,要求单位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解除补偿金等,被律师断然拒绝。用这样的劳动合同索赔,不就是典型的虚假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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