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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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或不能认定为工伤?

作者:顾浩律师时间:2025年04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59次举报
2025-04-26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

(1)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上述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上述第3)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职工符合前述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顾浩律师,专注于工伤赔偿、刑事辩护、离婚纠纷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通
  • 执业单位: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620********52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取保候审、劳动纠纷、离婚、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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