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何确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呢?
现在有些公司存在不签劳动合同,或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把应当给劳动者的那一份收走了的情况,我们暂撇开一些程序性规则不谈,就关于双方之间的在没有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劳动者如何来通过其他方式确定劳动关系。
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就明确说明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通俗点说就是,对劳动关系的界定设置了三项标准,主体合格、人格从属、以及业务从属,从目前的司法实践老看,认定劳动关系最核心的标准是人格从属标准,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双方之间的关系越紧密,越倾向于认定为劳动关系。
那其次呢,就是关于证据的应用了,同样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发布的《通知》中就也有说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考,工资支付凭证、 社保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相关证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招聘时所填写的“登记表”、“报名表”等;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予以证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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