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于6月10日应聘进入某培训公司岗位为经理助理,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半年,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公司以张XX工作表现一般,不胜任助理工作且在试用期可以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辞退了张XX。张XX不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提出劳动仲裁。张XX认为其工作表现良好,完全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因内部岗位调整与自己协商不成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属于违法约定,该条款应被认定为无效条款。事实上,用人单位辞退试用期间的劳动者,应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无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不能在试用期内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公司认为张XX工作表现一般、不胜任工作没有事实依据。即使公司有证据证明张XX不胜任工作,也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换岗或出示张XX经培训后仍不胜任的证据,才有权以不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综上所述,本案中,公司解除张XX的行为无疑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培训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向张XX支付了2倍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因张XX工作不满6个月,公司向张XX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29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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