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就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3.劳动者被证实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4.劳动者被证实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影响本公司的工作任务的,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9.劳动合同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10.公司依法裁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情况下,公司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11.因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致使劳动合同终止的,公司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2.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公司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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