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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被告处理500余万元涉驰名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发布者:支冠一律师 时间:2025年02月11日 450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认为第1424486号“欧普”商标属于驰名商标,认为保定欧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保定印杰斯光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使用“欧普”作为企业名称注册,在其出口的硒鼓、彩绘等商品上使用“欧普”字样商标等行为涉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相关主体立即变更并停止使用“欧普”字号、商标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余万元。

【律师发挥的作用及贡献】通过律师详细的事实梳理和法律论证,最高院最后仅支持判赔10万元,且允许委托人继续使用“欧普”商标。

【案件社会影响】本案处理结果对于地区及全国在后使用的企业字号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的权利冲突问题具有指导意义。确立冲突原则上应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而非《商标法》调整;法院在适用《反法》第六条(四)兜底条款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既要求其他经营者有“搭便车”的主观故意、产生了客观的误导效果,也要求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有一定影响”,且判断混淆的出发点应是“相关公众”;对于因经营者长期怠于维权、字号有特殊历史来源等原因而长期善意共存于市场的情形,法院可允许企业继续规范使用其在后字号,以求市场的包容性发展等裁判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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