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汲长芹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7日 7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临沂市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XX,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汲长芹,山东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沂市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原告临沂市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临沂市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