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汲长芹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16日 10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基本情况: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某公司,甲投资210万元,乙投资280万元,丙投资265万元,自2017年11月开始合伙经营公司,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一人股东,乙为公司会计,丙不参与公司经营,2021年4月甲将其股份、公司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丙起诉要求甲赔偿投资权益损失265万元。我方代理甲方,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丙方的诉求。
2、点评:本案的焦点就在于甲方的行为是否损害了丙方的投资权益以及丙方要求甲方赔偿投资权益的数额,案件审理过程中丙方没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甲方的转让公司、股权的行为侵害了其投资权益,且合伙人为三人,合伙关系尚未进行清算,丙方以投资数额为准要求赔偿损失,显然于法无据。
3、建议:丙方应当对甲方提交的股权、公司转让协议中的转让标的进行评估,如转让价格低于转让标的,甲方的转让行为则损害了隐名股东丙方的权益,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