汲长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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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炒股,你想好风险了吗?

发布者:汲长芹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19日 5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基本情况:甲方与乙方是朋友关系,乙方平时喜欢炒股,在行情好的时候赚了不少钱,甲方也委托乙方炒股,乙方用炒股赚的钱买了一辆车,最后一次甲方投了40万元,一年后乙方告知甲方亏损了70%,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载明2015年5月,按照最低可承受亏损比例和利润分配方法的约定,甲方将本金40万元通过电子汇款的方式存入乙方账户,由甲方负责该笔资金的管理和操作,进行证券投资,实现保值增值。截止2017年5月,该笔投资净值约14.4万元,实际造成本金亏损约25.6万元,将双方协商,就未来一年的净值管理目标和出资人本金提取方法达成如下共识:2017年8月投资净值达到18.8万元以上;2017年11月投资净值达到23,2万元;2018年2月达到28万元以上;2018年5月达到34.4万元以上。一年以后甲方可承受的最大亏损额为5.6万元,额外亏损由乙方承担,同时该笔投资净值达到40万元之前,乙方不收取任何佣金,超过40万元,乙方按照30%收取佣金。一年后,乙方拒绝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甲方委托我方起诉。

2、案件判决结果:2015年5月至2017年5月之间,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对委托理财的损失承担和利润分配进行过明确约定,也无法证明乙方收取证券理财的报酬,因此该段期间双方未无偿的委托理财合同,甲方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乙方在实际操作委托理财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这重大过失、超越权限的行为,同时根据证券交易市场自身的经营规则、风险,甲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亦应当预测到证券理财存在的风险,顾甲方应承担相应亏损后果。2017年5月,双方签订的协议,具有保底条款的性质,违背了基本的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属于无效约定,核心条款无效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遂法院判决乙方返还甲方理财本金14.4万元及利息。

3、建议:日常生活中,委托他人进行炒股的情况比比皆是,签订合同的,大多数人都约定了保本保息,从司法实践看,约定保底的均按照民间借贷处理,没有合同的风险就更大了,有可能血本无归。在有此类业务前,一定要事先咨询好相关法律风险,是否在自己承受范围之内。

汲长芹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擅长婚姻家庭与继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学法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2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侵权、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