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网店还是实体店,如果生产、销售的是食品、保健品,这些店主一定要注意了,特别是在网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时有发生,由于该罪属于行为犯,立案标准不要求造成严重危害或者严重后果,如果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极有可能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现总结该类案件相对不起诉的法律要点与合规审查注意事项。
案例1:大状A见某驰名糖果品牌Z在网上销售很好,遂联系供货商B,咨询如何代售该糖果Z,经过B的耐心指导,A认为是很好的商机,A迅速在某网店平台装修店铺,命名青春糖果Z,经营几个月,销量异常火爆,A收入可观。某日上架时候,平台提示该商品不能售卖,A发现异常,经过询问B和查询资料,才知道里面有非法添加成分,但是A仍然放任,在后续十余日内销售了少量糖果Z, 某日案发A被抓获。下面分析相关法律问题:
一、什么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一)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
(二)本罪的刑事立案标准: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四、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20条修改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144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本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所列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因此,本案量刑幅度有三个不同幅度,如果存在上述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实际危害,都有可能达到刑事案件。根据刑法学理论,只要有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的行为,即可构成该罪,相对应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第一个量刑幅度内。同时,《刑法修正案(八)》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修改为抽象危险犯,是应对食品安全严峻形势的一个回应。目的是严防三鹿奶粉、地沟油、瘦肉精等事件,保障食品安全。
综上,可以看出,本罪入罪门槛较低,结合实践中相关案例,即使少量次数的非法添加、销售行为,在理论上是符合该案的立案标准的。对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提出了更高要求,也符合保障食品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现实需要。
二、关于主观明知的认定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本罪也需要明知在食品中掺入的是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具有非法添加而继续销售。但对非法食品原料的具体成分不要求有确定的、具体的明知。不仅结合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口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还要结合据行为人的年龄、学历、职业、工作岗位、工作经历、生活环境,以及交易价格、货源渠道,对食品行业的熟悉程度,有关部门是否进行检查、提醒、处罚或者平台进行禁止销售的相关记录等方面,综合考量行为人是否是明知的。
三、相对不起诉的法律要点
(一)事实认定方面
1. 行为人犯罪动机是为了谋生,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性。
2. 行为人无违法犯罪前科,经过所在社区评估,人身危险性较小。
3. 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犯罪数额较小,所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流入社会少量,大多被查扣,现实危害性较小。
4. 行为人文化程度较低,对食品中非法添加认识不足,明知后,对危害行为有一定放任,也很快被公安机关查获。
5. 事发后,行为人主动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帮助、慰问残疾、孤寡老人,为社会贡献爱心。
(二)法律适用方面
行为人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立功等情节。
综上所述,建议对行为人A进行相对不起诉。
四、食品生产、销售行业的合规审查
那么,企业或者个人如何进行合规管理,确保不违法违规,业务长效发展呢?需要进行以下方面审查:
1. 食品安全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完备的报告、审核、批准手续;2. 企业卫生管理组织架构名单、企业所属各类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企业食品生产主要设备清单;3.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范围、负责人身份信息;4. 食品的配料清单、成分表等信息;5. 食品的采购源头、来源地等信息;6. 食品留样样本、记录表等信息;7. 食品销售记录、流向统计表等信息;8. 对食品安全的承诺书、食品安全法律风险提示条款;9. 对交易相对方合规、合法性审查,交易背景调查;10.对食品安全抽检、日常检查情况;1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平台对相关食品的管理规定、风险提示等;12. 其他相关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