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统计数据,危险驾驶罪属于常见、高发的第一类犯罪,一定要提高警惕,远离酒驾,否则追悔莫及。一旦酒驾了,符合何种条件才能相对不起诉呢?
案例:小A明知道酒后驾驶是法律禁止的,特别是酒精含量高了会涉嫌危险驾驶等罪名,仍然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自己酒量好,辨认意识尚可,晚上11点在某郊野农家乐吃过饭,由偏僻的乡村小道驾驶机动车约20分钟,然后上到某县道行驶约5公里,大约10分钟,被在县道执勤交警查获,交警酒精测试前,主动交代了晚上吃饭喝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经过检测,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下面分析相关法律问题:
一、结合酒后驾驶的时空环境,准确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的“道路”,以及是否是机动车。
回到案例,本案中,小A的行为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晚上11点在某郊野农家乐吃过饭,由偏僻的乡村小道(不是公路,只是普通田间小道)驾驶机动车约20分钟”,第二部分“然后上到某县道行驶约5公里,大约10分钟,被在县道执勤交警查获”。在晚上11点,在偏僻的乡村小道,既不是《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Ol-2014),公路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及四级公路等五个技术等级,也不是国道、省道、县道或者乡村之间的公路,因此,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的“道路”, 不是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不可能侵犯本罪保护的法益,即“公共安全”。所以,第一部分,如果再无其他任何危害后果,原则上不构成犯罪,如果违反相关行政法规的,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第二部分,在县道酒后驾驶属于危险驾驶的行为。
二、相对不起诉的相关考虑因素
1.是否有违法犯罪前科(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违法)
该情节非常重要,如果有犯罪前科,通常情况下是要起诉的。如果行政违法,不同地方实践情况不同,有的是要起诉的,一部分则对行政违法无要求,也可以考虑相对不起诉。特别是有酒驾行政违法前科行为的,说明屡教不改,该类行为的危害性大,要加大惩处力度。
2.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高低
对于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危险驾驶案,各地危险驾驶案,如果情节较轻,再无其他特殊或者从重情节,可以相对不起诉的标准不同,其中, 吉林、四川、安徽标准是酒精含量在130mg/100ml以下,浙江标准是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 以下,湖南标准是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哈尔滨标准是80mg/100ml以上120mg/100ml以下。东莞标准是120mg/100ml以下。湖北、河南标准100mg/100ml以下的。因此,对于酒精含量相对不太高并且情节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各地方对于情节较轻的驾驶人,给予了一定的从宽处理和改过自新的机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若干意见》(2013年12月5日 苏高法[2013]328号),其中:16.人民法院在对危险驾驶罪量刑时,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一个月,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被告人每增加血液酒精含量50mg/100ml,可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22.(3)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但未明确不起诉数额。2021年最新的相关文件标准还未公布。
3.驾驶的时间、距离长短
如果是短时间驾驶,距离比较近,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相对较低
4.是否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损害
如果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无人员、财产损害的,情节较轻。如果有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损害,可能构成其他犯罪,要从重处罚的。
5.行为人是否系偶犯
行为人偶犯,再无其他违法犯罪情节,此情况与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相结合
6.行为人的控制、辨认能力
行为人在查获时候,思维、语言、行为方式等正常,控制辨认能力较强
7.行为人的认罪、悔罪态度
行为人是否积极认罪认罚,具有改过、悔过态度,是否诚恳等
8.是否有从轻、减轻的相关情节
具有自首、坦白、立功(重大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
三、从重处罚的相关情形
第一:本罪的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3年12月18日 法发[2013]15号文件中,三、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上述规定是在危险驾驶犯罪本身构成范围内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本罪与其他犯罪竞合下的从重处罚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竞合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因此,如果酒后驾驶发生事致导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则既构成交通肇事罪,又构成危险驾驶罪,属于两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综上,本案情节较轻,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