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检统计数据,危险驾驶罪、盗窃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位列前三名,属于常见、高发的犯罪罪名。结合目前的刑事司法制度,如何做到宽严相济,即有效打击犯罪,又切合实际,适当、适度打击,确保刑法谦抑性,笔者谈谈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何依法有效适用,真正做到“断、舍、离”。
案例:A明知道B利用信息网络进行非法活动,取得不义之财,但具体不知道B干什么。某日,B找到A想给他帮忙,说我的银行卡账号全部被冻结了,借你的卡用一下,我转账周转下资金。A具体没问为什么借银行卡,但还是欣然答应,通过头像识别、指纹验证等,多次帮助B转账,转账流水累计数额32万元,事成后,B给了2000元现金感谢A。经过核实,至少有一笔流水系诈骗3000元以上。下面分析相关法律问题: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概念及相关背景
概念: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三个网络犯罪的罪名,其中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出台背景:2015年11月该罪名规定出台前,电信网络诈骗等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侵犯财产型犯罪高发,存在时空范围广、犯罪集团化、手段多元化、服务器多在境外,涉及人员多,按照共同犯罪理论查处存在一定困难,网络诈骗往往不是传统的“一对一”,而是“一对多”“多对多”,犯罪链条比较复杂,被害人也具有不特定性,有时很难查清楚全案各个环节,客观存在侦办难、取证难、打击成本高的问题。因此,将该类帮助行为,独立成罪名。也就是本罪的“帮助”并不是刑法总则中关于帮助犯的规定,属于一个独立罪名。因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最不符合帮助犯的一个独立刑法罪名。
二、“难舍”--独立定罪,单独打击
今天探讨的本罪,首先假设行为人B都是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的大前提。则A可能涉嫌的罪名有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电信网络犯罪高发,社会危害性大,办案人员认为,应当依法加大惩处力度。一般来说,在抓获A时候,会按照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顺序进行分析,结合证据情况,如果主观方面共同犯罪证据较充分,首先按照诈骗办理,其次才考虑后两个罪名。也就是说,如果共同犯罪的故意证据不足,确实无法认定,而A将B利用信息网络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进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行为也无法查明,才会考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只要证明主观明知是B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且A从事了该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这样,即使B的犯罪行为未侦破,对A也可以单独查处。具有独立定罪,单独打击,单独处理的效率优势,提高司法效率,这是“难舍”的原因。
三、“难分”--轻微违法与是否构成犯罪、法定不起诉还是相对不起诉?严厉打击还是结合实际从轻处理?与其他罪名准确区分,具有一定区分难度
实践中,对于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存在几个方面的困难。1.是否构成犯罪,不构成犯罪的如何处理。 2.对于刚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情节较轻的,是相对不起诉,还是要依法判决?从轻还是从重的情节如何使用?3.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准确区分问题。4.法理与情理如何平衡?
电信网络犯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一些行为人法理意识淡薄,对自己缺乏管理,贪图小利而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对于情节较轻的,是否结合实际情况,酌情从轻、减轻处罚或者相对不起诉,给与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呢?本案中,A是学校毕业,年纪轻轻刚步入社会收入不稳定,贪图2000元小便宜,交友不慎,对不良朋友没有及时划线,做好防火墙,后悔莫及。
四、做好“断、舍、离”
鉴于以上几点,“难舍难分”,使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适用更加复杂,这就需要刑事司法人员和刑事律师们认真研究,综合考量,剔除无关、或者不重要因素,抓住主要矛盾,抽丝剥茧,把准案件整体特点,提出个性化法律意见,既能有效遏制电信网络犯罪高发态势,又能够给与情节较轻,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立功或重大立功(如果有)的行为人一个悔改的机会,使得破坏的秩序被最大限度修复,最终达到立法者的立法本意,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篇幅所限,今天暂时先写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