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客户被诉侵犯隐私权、名誉权遭索赔,郭丁豪律师代理大幅降低赔偿金额。客户M女士,婚内发现丈夫与S女士存在显示不正当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遂将相关聊天记录及S女士的头像发布在抖音上,相关作品达十余条。S女士对相关作品进行举报投诉,并以隐私权、名誉权受损为由将M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及经济损失合计近10万元。在了解原告S女士的诉讼请求和证据情况后,郭丁豪律师接受委托,并指导被告M女士提供证据。庭审中,郭丁豪律师对原告S女士的证据一一发表质证意见,除强调本案起因外,还重点围绕侵权作品的传播范围、传播时间、传播人数进行反驳,主张侵权的影响极小,且是对方过错产生,无证据证明经济损失,不应支持恶意索赔。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相关意见,认为案涉作品发布时间短,影响范围不大,综合本案发生的起因、过错程度,酌定M女士赔偿S女士两千元,驳回了S女士的大额赔偿要求。
郭丁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