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公司、柯某签章出具一份欠款凭证交给原告公司收执,确认结欠加工款。欠款凭证主要内容载明:“欠款人柯某、某公司委托原告公司进行加工,数量质量已经欠款方确认认可......。原告公司多次催讨欠款未果,诉至本院。
【办案纪要】
庭审中被告抗辩诉讼主体不适格,自己是公司员工,签署结欠单仅仅是履职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柯某个人愿意与某公司一并共同承担债务,视为柯某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原告公司也予以认可,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中关于“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之规定,本案柯某应承担连带债务,是共同债务人,也是涉诉加工款的承担主体。
【案件提示】
无论是否对外代表单位履职,都应谨慎对待签名捺印的行为。如对外代表,应当提前取得单位授权。否则可能面临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风险。
【提醒】
本案为本律师亲自办理的案件,仅供参考,内容不构成法律意见。无论阅读者是否有相似案件,每个案件都会存在区别,阅读者均应当结合事实、证据和法律等进一步分析,或咨询专业人士。
郭丁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