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丁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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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是否应承担清偿责任?

发布者:郭丁豪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1日 2257人看过 举报

2023-04-11

律师观点分析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是否应承担清偿责任?

【案简介】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开庭审理判决B公司应当返还货款并承担违约金但判决生效后B公司拒不履行义务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B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及时清算

办案纪要

作为原告A公司的代理律师本人认为B公司股东系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B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A公司对B公司享有的债权依赖于B公司股东依法进行清算才能得以实现B公司股东未及时清算应当对B公司的债务向A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原告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B公司股东对B公司的债务向A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提示

虽然公司具有法人独立地位通常需要以法人自身的财产清偿债务但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债权人依然可以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进一步提高实现债权的几率

提醒

本案为本律师亲自办理的案件,仅供参考内容不构成法律意见无论阅读者是否有相似案件每个案件都会存在区别阅读者均应当结合事实证据和法律等进一步分析或咨询专业人士

联系电话:150-5987-1920 郭丁豪律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具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中级经济师等专业资质,擅长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泉州
  • 执业单位:福建国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50520********4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福建国旷律师事务所
1350520********41 刑事辩护、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