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是否应承担清偿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开庭审理,判决B公司应当返还货款并承担违约金。但判决生效后,B公司拒不履行义务,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B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及时清算。
【办案纪要】
作为原告A公司的代理律师,本人认为B公司股东系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而B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A公司对B公司享有的债权依赖于B公司股东依法进行清算才能得以实现,而B公司股东未及时清算,应当对B公司的债务向A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原告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B公司股东对B公司的债务向A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提示】
虽然公司具有法人独立地位,通常需要以法人自身的财产清偿债务。但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债权人依然可以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进一步提高实现债权的几率。
【提醒】
本案为本律师亲自办理的案件,仅供参考,内容不构成法律意见。无论阅读者是否有相似案件,每个案件都会存在区别,阅读者均应当结合事实、证据和法律等进一步分析,或咨询专业人士。
郭丁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