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郭丁豪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1日 217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召集其他同案被告拍摄照片用于制作虚假身份证,冒充公司法人录制视频、签订相关协议。后他人利用上述材料申请支付结算账户,结算账户流入赌博网站赌资,流水总额近8.8亿元人民币。
【办案纪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但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案件提示】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设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帮助行为独立成罪,因而“帮助”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符合从犯认定条件的,也可以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提醒】
本案为本律师亲自办理的案件,仅供参考,内容不构成法律意见。无论阅读者是否有相似案件,每个案件都会存在区别,阅读者均应当结合事实、证据和法律等进一步分析,或咨询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