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系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泰州店的销售人员,2024年8月31日,被告到原告处看车并试驾,当日未成交。2025年7月5日,被告又到原告处看车并试驾,接待期间,其告知原告其他店给的礼品很多,想要原告给予相同待遇,因原告未同意,当日亦未成交。
2025年7月16日,被告向泰州市某区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称原告职业素养不规范,要求原告所在单位对原告进行公开处罚。因投诉未果,2025年8月4日,原告从同事处得知,被告又在小红书软件对原告进行辱骂。经查看,被告在其小红书账号展示了原告的姓名、工作单位、职业照片等信息,文字内容涉及多种极具侮辱性的词语。
原告委托律师提起名誉侵权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中,从被告发布的“小红书”的时间、背景、内容以及整个事件的过程来看,易让他人得出被告所称的不良言论指向于原告的结论。被告的言论具有损害原告名誉的故意,对原告的名誉权构成侵害。鉴于被告在本案判决之前已经将相关内容予以了屏蔽或者删除,他人已不能查阅,说明其已意识到自身行为的不当,如被告再在公共平台上载明事情发生经过、予以道歉,势必再次引其他人的关注,扩大事情的影响,对双方均会造成二次伤害,故被告已停止侵害的情形下,让被告再另行道歉已无必要,为减少本次纠纷对双方生活的影响,不再要求被告在公共平台赔礼道歉,判决由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的开支,即律师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王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