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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微信群、朋友圈发诽谤信息构成名誉权侵权吗?

作者:冒乙静律师时间:2023年11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3次举报


基本案情

background


    小王与小李是前同事关系,小芳是小李女朋友。小李在职期间,小芳怀疑小李与小王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有一日用小李微信号,在单位大工作群里发大篇幅文字,指责小王知三当三,并用不堪入耳的语言辱骂小王。发完辱骂文字后,小李即退群并提出离职。

    离职后,小芳继续用小李微信号,在小李朋友圈辱骂小王,并注册多个微博小号,在小王发的微博下面,用你*死了等语言继续辱骂小王。时间持续半年多,小李在朋友圈辱骂的文字经常删除,小王只保留了之前辱骂文字的截图。

    半年后,小芳未见收敛,且气势更甚,小王不堪骚扰,打110报警,110跟小王说,这是名誉权侵权,要起诉她,派出所管不了。


诉讼基础

lawsuit

被辱骂的人可以提起诉讼吗?在微信群、朋友圈辱骂别人,构成名誉权侵权吗?

    先来看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一是行为人发布的信息包含侮辱诽谤内容,即不实或无依据的内容;

    二是行为人侵权行为被受害人以外的人知悉;

    三是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四是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具体到本案,在微信群、朋友圈和微博发布辱骂信息,构成侵权了吗?

    第一,无论是小芳还是小李,对发布的“小三”、“勾引”等内容都没有任何证据,只是小芳凭空或者根据微信聊天记录里的只言片语推测,所以,内容存在侮辱和诽谤

    第二,单位大工作群有几百人,小李的朋友圈有几千人,无论是在工作群还是小李朋友圈发布信息,显然都达被其他人所知悉的情况

    第三,社会评价降低是以普通一般人的标准,在公共场所发布关于小王的这种信息,小王社会评价显然会受到影响

    第四,无论是小李还是小芳,在朋友圈等公众场所发布这种信息,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让小王社会评价降低,因此,具有主观过错。

    故此,小李、小芳构成侵权。小王可以就该侵权行为向小李、小芳发送停止侵权警告律师函,也可以就该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结果

judgement


对方要承担什么侵权责任?

     对方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和赔偿损失的责任。但在实践中,如果侵权结果不严重,被侵权人没有遭受实际损失,精神抚慰金则不会太高甚至不被支持,以江苏为例,存在精神损害的情况下,一般在3000元在5000元左右。

    另外,在名誉权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也由侵权人承担。也即,小王若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并为此支出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则相关费用由小李、小芳他们承担。


条文指引

regulations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二条 

    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冒乙静律师,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宿迁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120********14
  • 擅长领域:离婚、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