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乙静律师
冒乙静律师
江苏-宿迁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潜心经营多年的股票账户,离婚时如何分割?

作者:冒乙静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6次举报

前言


离婚会让经营多年的股票账户腰斩吗这是很多股民会产生的疑问自己一手经营的股票账户和积累的资产会因为婚姻关系的破裂而化为乌有吗

先不要慌离婚诉讼中提及的“财产分割”仅是针对夫妻共同财产而言若财产本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就不存在与另一方进行分割的问题因此判断离婚时股票账户中的资产是否会被分割会被如何分割应先判断股票账户中是否存在夫妻共同财产而后再考虑分割比例的问题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区分股票账户中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称《婚姻编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婚姻编解释(一)》之相关规定经营股票账户等投资行为产生的收益以结婚登记日为时间节点登记日后股票账户的“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自然增值外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究竟哪种情况属于自然增值?哪种情况属于收益?除了增值和收益,婚后注入的本金部分如何分割?该等问题应视以下不同情况作区分:

1.婚后未对股票进行任何操作

如小王婚前购买股票,市值20万元,婚后没有进行任何操作,离婚时股票市值25万元,则5万元属于“自然增值”,该股票账户中的25万元均为小王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以分割。

2.婚后进行了买入和卖出等交易但未追加资本

如小王婚前持股情况为:X股100股,Y股50股,Z股200股,市值共计100万元。婚后抛售50股X股,用抛售的钱购入50股D股,期间未往股票账户注入新的资金,离婚时股票市值120万元。增加的20万元属于婚后产生的“收益”,系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小王个人投入的100万元为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3婚后既以个人财产又以夫妻共同财产追加了资本同时资金账户转入/转出过资金

即股票账户中除了收益还有部分本金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了混同这种情况下应如何区分股票账户中剩余资产的性质呢

实践中法院一般会采取如下几种处理方式

1将结婚登记日的股票账户总资产视为账户持有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日当天股票账户总资产减去结婚登记日天的资产,差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如结婚登记当天,小王股票账户总资产为50万元,婚后股票账户有进有出,离婚时股票账户总资产为110万元。则50万元属于小王婚前个人财产,60万元(100-5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予以分割。

2将结婚登记日的股票账户总资产视为账户持有方的个人财产婚后新买入的股票视资金来源而定若账户持有方可以举证资金来源于婚前个人财产例如婚前已经存有婚后没有变动过的银行存款),则该部分资金对应的股票仍为个人财产扣除个人财产部分的剩资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如在(2014)宁民终字第1033号案中,南京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龙某甲提供证据证实购买配股的资金中有部分来源于婚前财产,一审法院对配股进行分割时,将来源于婚前财产的部分予以扣除,并无不当”。

(3)股票发生亏损的情况下存在两种区分方法

如小王婚前股票账户总资产为50万元,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注资100万元,离婚时股票账户剩余资产90万元。

一种区分方法是将投入的夫妻共同财产与股票账户现余额进行比对现股票账户余额为90万元少于婚后投入的夫妻共同财产100万元则将股票账户的90万元余额全部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发生的亏损视为个人财产的亏损(2014)宁民终字第 3214 号案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即采用了该种方法。

另一种区分方法是根据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投入比计算亏损的承担比例和剩余资产的分割比例在上述例子中小王共投入150万元本金其中个人财产占比1/3夫妻共同财产占比2/3则剩余的90万元中30万元为小王婚前个人财产60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亏损的60万元视为小王个人财产亏损了2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亏损了40万元(2021)渝03民终208号案中,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即是采用了该种方法。

由此可见,法院区分股票账户中的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依循统一的路径。离婚诉讼一般以调解优先,建议当事人可以在考量以上各个区分方法的基础上,选取对己方有利、也较为公正的方法,提供给法庭参考。

 

第二步确定股票价值

将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从股票账户中划分出后,下一步是对该部分股票进行定价。关于股票价值的认定,各个法院也并非统一。

通常情况下,先以双方达成一致的时间点的股票市值为准,如第一次开庭之日的股票市值。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以法庭辩论终结日、财产申报之日或判决离婚当日等时间节点的股票市值为准

 

第三步确定股票账户的归属以及各方分得比例

实践中,夫妻双方通常会一致认可股票账户归账户持有方所有,账户持有方按照相应比例,将股票价值折现补偿给另一方。若双方明确不同意通过现金补偿的方式进行分割,则根据《婚姻编解释(一)》第72条之规定,法院也可以根据股票数量按比例分配。即直接对股票进行分割,判决各方各持股多少。

关于各方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可分得的比例,法院一般会考虑双方对股票账户的投入程度、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等因素,从而判定是双方均分还是酌情多分给其中一方。

如(2014)宁民终字第3214号案中,法院认为账户持有方对账户投入较多,故酌情多分。(2015)宁民终字第3697号案中,法院判定双方各分得50%的持股。

 

结语

由于股票的市值处于浮动状态,且存在人为操作的因素,离婚时,双方往往对股票资产的分割范围和分割比例存在较大争议。本文将离婚时的股票分割分为三步,即先区分股票账户中的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再确定股票价值和分割比例。但本文所列举的区分方法仅为实践中常见的几种,具体仍应视个案而异。

作为股票账户持有方,应聚焦于举证其自身在财力和精力上对股票账户的投入;作为另一方,应聚焦于举证股票账户中存在夫妻共同财产,且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已发生混同。总结而言,无论是哪一方,均应充分了解股票资产的分割规则以及当地的司法实践,方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你了解了吗?

 


冒乙静律师,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宿迁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120********14
  • 擅长领域:离婚、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