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强调建设工程类企业,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因为这类企业有个特点:基本全年打卡考勤。仅从考勤表看起来,员工是全年无休。但实际情况是,因为员工长期住在项目工地的临时棚里,即使当天不在岗,员工当天也会先打卡,后再出去玩/办私事/回家。
以我最近办理的一个案件为例:
张某是在某建筑公司担任施工员,2022年3月入职,2023年11月,因公司拖欠三个月工资,提出离职,并提起劳动仲裁,诉请公司支付拖欠的三个月工资+N倍补偿金+加班工资。
其中,根据考勤表计算结果,张某上班半年的的加班工资高达十几万元!这七个月包括了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法定节假日,还包括所有的休息日!
庭审中,单位方虽然极力辩解称,作为建工类企业,考勤表不可以作为加班依据,当日打卡但当日不需要工作的情况很多。但是,单位方就其主张提供不了任何强有力证据。 并且,作为张某代理人,庭审中我问单位,公司每月足额发放工资的依据是什么?单位法务脱口而出:考勤表! 既然考勤作为发放工资的依据,当然也应当作为计算加班时间的依据。 因此,仲裁结果很显然,支持了申请人张某的全部诉请,包括高达十几万的加班工资。
从实体法和程序法角度,申请人张某的诉请完全合法。公司自身举证不能,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但是,公司肯定不止一个员工,若每个施工员离职时都作此申请,公司责任亦会繁重。更为重要的是,暂先搁置法律规定,根据行业惯例,工地上确实存在只打卡但未实际开工作业的情况。所以,建工类企业如何作可以避免这种情况呢? 第一,细化考勤规则。不要仅以早晨打卡为考勤依据,将早、中、晚三次打卡以及工作日报组合一起,作为当日考勤依据。 第二,遇法定节假日、双休日,提前安排和公示值班人员姓名,并向公司所有员工发放假期放假通知,即确保非值班人员,都已被通知不用上班,自行打卡记录不属于考勤。 第三,在各项目部安排考勤统计人员,并在考勤制度中明确,考勤统计人员每月签字确认并经公司盖章的考勤表,才是工资发放的依据。 除了雨天,其他基本无休的工作性质,导致施工类企业在考勤安排上存在一定的缺陷。为防范员工离职时依据考勤表主张不合理的高额加班费,建筑类企业定要提前重视相关考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