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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发布者:陈诚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6日 14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21年9月28日,某某置业公司(出票人、承兑人)向某某装饰公司(收款人)出具票号为230845102817520210928040700791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3月28日,票据金额为164277.68元),该票据载明可再转让,出票人某某置业公司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2021年11月18日,某某装饰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购悦商贸公司。2022年3月24日,购悦商贸公司向某某置业公司提示付款,该票据于到期后的2022年4月1日被拒付,拒付理由为:承兑机构未应答,视同拒付。票据状态变更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2022年5月18日,某某装饰公司将票据款164277.68元支付至购悦公司的账户。2022年5月26日,某某装饰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向某某置业公司行使再追索权。诉讼过程中,2022年8月30日,购悦商贸公司通过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操作追索流程,系统显示追索人名称为购悦商贸公司,清偿人为某某装饰公司。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

案件分析:

该律师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某某置业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负担。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本案中,票号为210445103906820210630964489721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最后持有人为购悦商贸公司,票据到期后,购悦商贸公司向某某装饰公司行使追索权符合法律规定,某某装饰公司依法向购悦商贸公司支付了票据款项164277.68元。

根据《票据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追索人依照法律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二)前项金额自清偿之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因此本案中,某某装饰公司清偿票据金额后依法向票据的出票人行使再追索权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某某装饰公司要求某某置业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64277.68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某某装饰公司要求某某置业公司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2022年3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起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据法律规定,法院认定某某置业公司以164277.6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某某装饰公司支付自其清偿之日(2022年5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起的利息。

判决结果:一、某某置业(山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某某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64277.68元;

二、某某置业(山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某某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64277.68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陈诚,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要业绩   &...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刑事辩护、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