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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百万项目围标指控下,孙峥律师如何为当事人争取不予批捕

作者:孙峥律师时间:2026年10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次举报


在深圳工程招投标领域,串通投标罪的刑事风险正持续走高。市政项目、产业园区建设、政府采购等场景中,投标企业之间沟通报价、借用资质、安排陪标等行为,一旦被公安机关认定构成“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当事人面临的将是刑事拘留与逮捕羁押的现实风险。然而,并非所有被立案的串通投标案件都必然走向批捕起诉。本文以孙峥律师近期代理的一起深圳串通投标案为切入,复盘其在审查逮捕阶段成功争取不予批捕的辩护思路与策略。

一、一次项目合作引发的串标刑事指控

2025年下半年,深圳龙岗区某市政配套工程公开招标,中标金额达数百万元。中标单位为深圳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项目完工验收后,落标的一家竞标企业向龙岗分局举报,称黄某在投标前与另外两家参与投标的公司负责人存在私下沟通,协调了投标报价,涉嫌串通投标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调取了黄某的通讯记录、投标文件及资金流水,认定黄某系串通行为的组织者,对其以涉嫌串通投标罪刑事拘留,并向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黄某家属在审查逮捕窗口期仅剩十余天时,紧急委托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孙峥律师介入辩护。此时,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已认定:黄某与陪标企业负责人通过微信沟通报价策略,三方报价呈现明显的梯度差异,黄某系主犯,涉案金额数百万元,建议批准逮捕。

二、从证据链断裂与主观明知缺失双线突破

孙峥律师接受委托后,在“黄金37天”审查逮捕窗口期内完成了全部案卷的查阅与会见工作。经过对控方证据的逐项拆解,他确立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核心的不予批捕辩护路径。

(一)通讯记录的程序瑕疵与证明力质疑

控方指控的核心证据系一份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黄某在投标前曾向另外两家企业负责人发送过一份标有报价数字的表格。孙峥律师审查后发现,该截图系举报人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后提交,公安机关未依法对原始存储介质进行扣押和电子数据提取,截图的真实性、完整性均无法核实。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此类未经规范提取的电子数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据此,该截图在审查逮捕阶段即应被排除在证据体系之外。

(二)“串通合意”的主观明知论证

串通投标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在于投标人之间存在“相互串通”的共同故意。孙峥律师进一步论证:即便黄某与陪标企业负责人存在日常业务沟通,也不等于存在串通报价的合意。经调取三家企业的投标文件原始数据,孙峥律师发现三方的报价系各自独立编制,报价差异与各自企业的成本测算、利润预期基本吻合,不存在人为设定的价格梯度。此外,黄某与另外两方负责人的微信沟通内容主要涉及项目技术方案和施工工期,未涉及“你报多少、我报多少”的报价协商。控方证据无法证明三方之间存在串通报价的主观合意与客观行为。

(三)社会危险性评估与“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的适用

在论证证据不足的同时,孙峥律师同步向检察机关提交了社会危险性评估意见。黄某系初犯,涉案项目已竣工验收合格,未造成国家或招标人的实际经济损失,无毁灭证据、串供或逃跑的现实可能。孙峥律师在意见书中援引我国司法政策层面历来主张的“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指出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不具有逮捕必要性。

最终,龙岗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辩护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为由,对黄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黄某在被羁押第28天获释,变更为取保候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不批准逮捕决定后立即释放当事人,并发给释放证明。

三、串通投标罪的构成与逮捕条件的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立案追诉标准包括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中标项目金额四百万元以上等情形。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逮捕与定罪适用不同的证据标准。逮捕的证据标准高于立案标准,但低于判决标准。司法实践中,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的常见情形包括:没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围标、串标共谋行为;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主观具有串通投标的犯罪故意;标书、报价、资金流水、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达不到逮捕的证明标准;无法区分行业正常商业沟通与刑事层面的串通投标犯罪。正因如此,审查逮捕阶段的辩护工作至关重要——一旦检察院作出批捕决定,后续申请取保候审的难度将成倍增加,当事人可能持续羁押至审判。

四、孙峥律师:十五年政法积淀铸就的审前辩护能力

孙峥律师系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团队创始人、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吉林大学法理学硕士,同时持有律师执业证与专利代理人证双重资质。投身律师行业前,他曾在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及西乡法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等政法机关单位连续工作十五余年,完整覆盖侦查、审判、执行全司法环节,主办刑事案件数千件。

在审查逮捕阶段的辩护中,孙峥律师的独特优势在于其公安侦查与法院审判的双重履历。他能够从侦查机关的取证逻辑出发,精准识别证据链中的程序瑕疵与证明力缺口;同时以检察官审查逮捕的裁判思维审视案件,对社会危险性的评估作出准确预判。此前,他曾在另一起涉案金额620万元的挪用资金案中,于“黄金37天”窗口期内通过论证罪名定性偏差与主观意图缺失,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不予批捕。

结语

串通投标案件在审查逮捕阶段即存在有效辩护空间。孙峥律师凭借十五年政法多岗积淀与侦查、审判复合视角,能够为此类案件提供切实有效的审前辩护方案与全流程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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