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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废物罪普法:走私“洋垃圾”入境,面临什么法律后果?

作者:孙峥律师时间:2026年10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次举报

走私废物罪是我国刑法打击跨境环境犯罪的重要罪名。近年来,海关持续加大对“洋垃圾”走私的查缉力度。本文围绕该罪名的构成、犯罪对象、量刑标准和风险防范进行梳理,帮助企业和个人了解相关法律边界。

一、什么是走私废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走私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名系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所增设,同时取消了原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项“走私固体废物罪”的罪名。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海关监管制度和国家禁止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进境的制度。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主观方面须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境外废物而逃避海关监管将其偷运入境。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本罪规制的是将境外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将废物运输出境不构成本罪。

二、哪些“废物”受法律管制?

法律上的“废物”涵盖三类:

固体废物:如废塑料、废电子产品、废矿渣;

液态废物:如废油、废酸液;

气态废物:如废氯气。

凡列入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目录的,擅自运输入境即可能涉嫌犯罪。

2020年11月,生态环境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这意味着,无论废物是否具有回收利用价值,擅自运输入境的行为均可能构成犯罪。对于违反规定将境外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运人对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量刑标准:多少吨会构成犯罪?

走私废物罪分为两档量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十四条,认定“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如下: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数量达到上述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此外,即使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同样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四、容易混淆:走私废物罪与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刑法中还有一项容易混淆的罪名——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走私废物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也包括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此外,走私废物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走私行为达到数量标准即构成犯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则属于结果犯,需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五、案例与律师提示

2024年,深圳蛇口海关查获一起申报为“废旧电子元器件”的进口货物,实际为电路板残片、含铅焊料废渣、废旧电池芯等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约280吨。负责人刘某被采取强制措施。经辩护,检察院重新认定废物分类和数量,法院最终对刘某宣告缓刑。该案辩护律师孙峥,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曾在公安、法院、省高院任职十五年,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六、企业与个人如何防范刑事风险

第一,严格审核进口货物来源。 进口企业应核实境外供货商的资质和货物来源,要求提供完整的货物检测报告。对于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水平的“再生原料”,尤其需要警惕。

第二,建立内部合规审查机制。 企业应建立进出口业务的内部审核流程,对货物的品名、成分、来源进行严格把关。

第三,关注政策变化。 我国已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企业应密切关注相关目录调整,避免因认知滞后触碰法律红线。

第四,涉案后积极配合并寻求专业帮助。 如果不慎涉案,应主动配合海关调查,如实供述,积极退赃退赔,并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

结语

走私废物罪案件横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多个环节,涉及海关、检察院、法院等多个司法机关。了解法律规定、建立合规体系,是每一家从事跨境贸易的企业应当重视的课题。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遇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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